原文地址: http://www.qinghistory.cn/qsyj/ztyj/zwgx/2005-04-18/25522.shtml
收藏时间: 2023-11-10 08:14:06
文章分类: 奇奇怪怪的知识
文章标签:
关于我国近代租界的几个问题
关于我国近代租界的几个问题
刘敬坤 邓春阳
一
租界是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入侵中国的产物,它既是资本主义列强侵略中国的一个重要方面,却又是西方资本主义文明、社会组织与科学技术影响和传播于中国社会的主要媒体之一。在租界问题的表述和研究中,由于长期对租界和居留地之间没有作出明确与确切的界说,以致对这问题的解释也很混乱。1937年中华书局出版的《外交大辞典》(王卓然、刘达人主编)解释说:“租界(Concession or Settlement):一国在其领土内划定地带作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者,谓之租界。”这是把居留地混同于租界。该书又称:“日本学者往往讹称中国之租界为居留地。”这是批评日本学者把租界混同于居留地。实际上该书对租界和居留地也没有作出区别。倒是威罗贝(Westel W. Willoughby)对这个问题有比较明确一些的看法,说租界和居留地“虽常被当作同义语来使用,但是必须加以区别。确切地说,最初的称谓或说法是‘划出供外人居住的地区’或‘外人居住区’,这类地区包括‘租界’和‘居留地’两种不同类型”[1](P307)。威罗贝在这里对租界使用的是Concession, 对居留地使用的是Settlement。但对于何者为租界,何者为居留地,威罗贝仍没有说清楚。朱华在《上海租界土地永租制初探》一文中明确指出:“在国际上,居留地(Settlement)和租界(Concession)是性质有别的。所谓租界,就是一国政府将某一地区整个地出租给外国政府管理,由外国政府再将内中土地分租给其侨民。这种租赁关系发生在国与国之间,属国际公法范围。而居留地则是由一国政府划定一块地域,准许外侨在此区域内分别向本国土地所有者零星商租土地,整个区域的行政管辖权原则上仍属本国政府所有。居留地租赁关系的主体是私人,属国际私法范围。”朱华在这里很清楚的把租界和居留地区别了开来。朱华在论述上海租界问题时又说:“上海租界制度的基础是外人享有治外法权,而不是土地永租权。理应受中国政府管辖的上海居留地,之所以变质为‘国中之国’——凌驾于中国主权之上的租界,主要是有外人非法建立的租界制度保护的缘故……。治外法权可以说简直是租界制度的基石……。上海租界……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受条约保护的治外法权’。没有租界,治外法权可以存在;但是,没有治外法权,上海租界将难以为继。”[2 ](P160)以上观点是符合中国历史的实际状况的。本文也是本着这个观点和界说来讨论中国近代的租界问题的。
近代西方列强在中国取得租界,是由上海开始的。外国人用一次付与永久租金(即地价)的买断办法,使整个居留地的土地都属于外人所有,遂使该地区失去居留地的意义,成为归于居留民所在国领事管理并行使政权的“独立自治国”。于是该地区由原来国际私法范围的居留地,质变而成为国际公法范围的租界了。
英、美、法三国在上海确立了租界制度之后,接着便把这个制度广泛推行到列强在中国开辟的其他重要通商口岸,其他各国也竞相效尤。自1895年以后,又出现了另一种情况,即列强在与清政府签订的条约、协定、协议中,明确规定,外国在中国划定的租界里具有行政权。
二
费正清在《美国与中国》一书中说,中国共有33处租界[3]( P179)。楼桐荪在《租界问题》一书中说,中国“共有他管租界三十二处”[4](P14)。钱实甫认为,中国共有租界33处[5]。 日本国际法学会编的《国际法辞典》说,中国“租界总数达到二十八处”[6](P736 )。1935 年的《申报年鉴》说,在中国“称租界者二十处, 称公共租界者六处……。此外,业已收回之租界十一处”[7](P5),合计共37处。1936 年出版的《中国外交年鉴》统计,中国共有专管及公共租界22处,已收回的租界10处,合共32处[8](PP431—439)。 世界舆地学社1932年出版的《中华最新形势图》(屠思聪编绘),著录中国共有租界34处[9](P8)。严中平认为,中国共有租界34处[10](PP49—53)。 许涤新说,中国共有租界30多处。[11](P212)张海鹏编的《中国近代史稿地图集》,列出中国的租界为38处[12](P84)。 张洪祥著《近代中国通商口岸与租界》一书,列出中国的租界29处[13](P330)。费成康的《中国租界史》列出专管租界25处,公共租界2 处;其中包括有上海美租界和天津美租界, 但把沙市、福州、厦门3处的日租界列入租界以外的栏内。[14]
那么,中国近代到底有多少租界?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根据前述区分居留地和租界的定界,在1845年至1905年的60年间,列强在我国共攫得租界27处,其具体情况如下:
上海 英租界:1845 年 11 月 29日,英国驻上海领事巴富尔( G.Balfour)与苏松太道员宫慕久划定洋泾浜以北、李家场以南、黄浦江以西地段为英租界,占地830亩。1848年11月27日, 英国驻沪领事阿礼国(R. Alcock)与上海道(苏松太道此时自松江移驻上海, 一般人称之为上海道)道员麟桂商定,扩展地区西北至苏州河,西至洋泾浜,占地2820亩。美租界:1847年,美国代理领事文惠廉(W.J.Boone )向上海道员要求划虹口一带为美租界。1863年6月25日, 美国驻沪领事熙华德(G.F.Seward)与上海道员黄芳议定,自濠沟起,沿苏州至黄浦江,过杨树浦地段,划为美租界,占地7865亩。公共租界:1863年9月20日,英租界与美租界合并为公共租界,占地10685亩。1870年起, 公共租界越界筑路,经1898年以后的屡次扩展,1899年扩展至泥城桥、跑马场以西地带;至1930年,共扩展占地15893亩。法租界:1849年4月6日, 法国驻上海领事敏体尼(de Montigny )与上海道员麟桂划定上海县城北门外地带为法租界,占地500亩;1861与1899年屡次扩展,至1914 年,共扩展占地15150亩。
广州 英租界:1861年9月,英国领事罗伯逊(D.B.Robertson)与两广总督劳崇光议定,划沙面岛西部为英租界,占地264亩。 法租界:在划定英租界同时, 清政府允许法国在沙面岛东部建立法租界, 占地66亩。
厦门 英租界:1852年,英国驻厦门领事金执尔(W.R.Gingell )与泉州府知府来锡藩商租乌空图头巾礁地段,1861 年划定地界, 占地76亩。1899 年, 美国在厦门划定租界, 旋归并于英租界。 日租界:1900年1月25日, 清政府与日本签订《厦门日本专管租界续约章程十二款》,划定厦门虎头山下临海滩地约40000坪(每坪合中国营造尺5.8尺)为日租界。
天津 英租界:1860年10月,英国公使卜鲁斯(F.W.A.Bruce )照会直隶总督恒福与三口通商大臣崇厚,将天津迤南紫竹林至上下园地方划为英租界,占地429亩。美国在英租界南划定美租界,占地 131 亩。1897年 3月,英租界扩展为1800亩。1902年10月,美租界并入英租界,成为英国租界的“南扩界”。同时,英租界又再加扩展,占地4000亩。为天津第一大租界。法租界:1861年6月,法国公使布尔布隆( A. de Bourboulon)与三口通商大臣崇厚签订《天津紫竹林法国租地条款》,在英租界北划定法租界,占地439亩;1900年12月,扩展为1380亩。 德租界:1895年10月,天津津海关监督盛宣怀和天津道员李岷琛,与德国驻津领事司艮德(E.von Seckendorff)签订《天津条约港租界协定》,划定濒临海河地段为德租界,占地1034亩;1905年6月,扩展至3200 亩。日租界:1898年8月, 日本驻天津领事郑永昌与津海关监督李岷琛签订《天津日本租界条款十四款》;同年11月4日, 又签订《天津日本租界续立条款十三款》, 划定海光寺地带为日本租界, 占地1667 亩(303530坪)。俄租界:1900年12月,俄国公使格尔思(M.H.ГИPC)与清政府签订《天津租界条款》;1901年 5月,天津俄租界正式划定,共占地5474亩,为天津第二大租界。比租界:1902年2月, 天津道员张莲芬与比利时驻天津领事嘎德斯(W. Henri Ketels )签订《天津比国租界合同》(即《天津永代租地协定》),在海河东岸划定比租界,占地740.5亩。意租界:1902年6月,意大利公使嘎喱纳(G.Gallina )与津海关监督唐绍仪签订《天津义国租界章程合同》,在海河北岸划定意租界,占地771亩。奥地利租界:1902年6月,奥地利驻天津副领事贝瑙尔(K.Bernauer)与津海关监督唐绍仪签订《天津奥国租界章程合同》,划海河东岸临近意租界地带为奥租界,占地1030亩。
镇江 英租界:1861年1月23 日, 英国公使馆参赞巴夏礼(H. S.Parkes)与常镇通海道员江清骥订立租地批约, 划定镇江西城外云台山地带为英租界,占地142亩。
九江 英租界:1861年3月25日, 英国公使馆参赞巴夏礼与江西省藩司张集馨议定,划九江城西门外龙开河以东地带为英租界,占地 150亩。
汉口 英租界:1861年3月21日, 湖广总督官文委派汉阳府知府刘齐衡与英国公使馆参赞巴夏礼议定,划夏口镇(即汉口镇)下街尾杨林口上下地区为英租界,占地458亩;1898年又扩展337亩;1901年再事扩展;共占地 1069亩。法租界:1896年6月,法国在汉口租界条款议定,划江边至火车站地带为法租界,占地187亩;1902年又加扩展; 共占地492亩。德租界:1895年10月,清政府与德国签订《德国汉口租地条款》,划通济门外沿江官地至李家墩地带为德租界,占地600亩;1898 年又加扩展。俄租界:1896年5月, 清政府与俄国在汉口签订《俄国汉口租界条款》,划定自英租界北界起,沿江岸至通济门止之地段为俄租界,占地414.65亩。日租界:1897年7月16日, 湖北按察使黄德道与日本驻沪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签订《汉口日本专管租界条款十二款》,勘定南界紧靠德租界,东起江口,西至铁道地界为止之地段为日租界,最初占地50000 坪;1907年9月2日,又经扩展,日租界总面积达124162坪,约相当600余亩。
重庆 日租界:1901年9月24日, 川东道员兼重庆关监督宝芬与日本驻重庆领事山崎桂签订《重庆日本商民专界约书二十二条》,划定重庆长江南岸王家沱地段为日本租界,占地143089坪,合701亩。
沙市 日租界:1898年8月18日, 湖北荆宜施道员俞钟颖与日本驻沙市领事永陇签订《沙市日本租界章程十七条》,划定自洋码头荆州官地起,至东南临江地段为日租界,占地108857坪。
杭州 日租界:1896年9月27日, 浙江按察使兼杭州洋务总局督办聂缉规与日本驻杭州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签订《杭州日本租界原议章程十四条》,划杭州武林门外拱宸桥北,运河东岸一带地段为日租界,占地718亩。
苏州 日租界:1897年3月5日,清政府与日本签订《苏州日租界章程十四条》,划苏州盘门外相王庙对岸青@①地地段为日租界,占地为100000坪;另说为778亩。
福州 日租界:1899年4月28日, 日本驻福州领事与福建宁福道员签订《福州日本租界条款十二款》,划福州口岸天主堂码头东界起,沿闽江地带170000坪,另新洲约400000坪,为日租界。
厦门厅鼓浪屿 公共租界:1901年12月,英、美、德、法、日、西班牙、荷兰、瑞典、挪威、丹麦等国领事与福建兴泉永道员签订《厦门鼓浪屿公地章程》,1902年1月, 续签《厦门鼓浪屿续订公地章程》及《厦门鼓浪屿租界中田地章程》,划定鼓浪屿全岛约4.5 平方华里为公共租界。
以上在上海、广州、厦门、天津、镇江、九江、汉口、重庆、杭州、苏州、福州、沙市、厦门鼓浪屿等13个城市,共划有租界27处。在划有租界的城市中,以天津的租界为最多,共有八国租界;以上海的租界对我国各方面的影响为最大。
此外,需要说明一点:1901年以后的北京使馆界,应属于租界范围。1901年,清政府与德、俄、日、美、英、法、意、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荷兰等11国签订《辛丑和约》,第七款规定:“大清国国家允定各使馆境界,以为专与住宅用之处,并独由使馆管理;中国民人概不准在界内居住;亦可自行防守……。中国国家应允诸国分别自主,当留军队分保使馆。”使馆界的范围,东至崇文门大街,南抵城墙,西至正阳门及其盘街,北至东长安大街。“依据(《辛丑和约》)约文,使馆内外兵常驻守,独由使馆管理,可自行设防,中国民人不得居此……。界内设置警察,雇华人充之,由使团委任外籍警官指挥监督之……。界口且备堡垒,设置浮桥,区域虽小,假若敌国也。”[15](P557)钱实甫指出:“本来公使馆在国际法上是有其特殊地位的,非所在国的主权所及,但这却只以馆内为限,其旁近及街道并不包括在内。中国的使馆情形不同,它是构成了一个特殊地带,周围有城墙,随处设炮台,俨然是一个小城一般。在它的范围以内,一切主权都操于外人之手,华人不但不能过问,而且禁止在内居住,比一切租界、租借地、殖民地的侵略我国主权,还要厉害。”[5](P23)胡绳也指出:“《辛丑条约》规定,在北京东交民巷一带划出一个外国使馆区(界),并使这个使馆区(界)实际成为国中之国,帝国主义各国都有权用他们的军队来保守其使馆。”[16](P789)
三
根据前述对居留地与租界的定界原则,凡经由我国政府以条约、协定或协议形式,正式同意承租某地区的外国掌握有该地区行政权的,是为租界。我国政府虽在某地划有一定地区租赁给外国侨民居住,但我国仍掌有该地之行政权者,是为居留地。凡未经我国政府以任何形式之同意,外国在某一地区强行掌握其行政权的,即为非法破坏我国国家主权的行动,该地区不得称为租界。据此,我们特提出下述各地的问题进行讨论。
1934年和1936年的《中国外交年鉴》均列有营口、沈阳(奉天)、安东三地划有日租界,但在注释中却称:“(1905年)日俄战后,日军占领奉天(辽宁),要挟中国于营口、奉天(沈阳)、安东皆设专管租界,中国政府未予承认。日本乃于该三处铁路附属地之外,自由另辟专管租界三处。唯1905年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有划该三处为日租界之语,以后并未经两国订有章程者也。”[8](P53)钱实甫在《租界与租借地》一书列营口、沈阳、安东三处日租界下,亦作同样附注。据此可知,营口、沈阳、安东三地并未划有日租界。
对于福州是否划有英租界的问题,自来就有不同的说法。1930年出版的白眉初著《中华民国改造全图》称,福州“由(江南)桥南至前仓山之间,有各国商店,各国领事馆,日本专管居留地及南台共同租界”[17]。严中平主编的《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称,“1845年,英国领事阿利国向福建布政司要求闽江右岸苍落山泛船浦一带为(英)租界。”[10](P50)吴圳义的《上海租界问题》一书, 亦作福州划有英租界。张海鹏的《中国近代史稿地图集》亦作福州划有英租界[12](P84)。《外交大辞典》称,福州(仓前山泛船浦)为(英国)“ 自管租界”[15](P705)。而楼桐荪的《租界问题》,钱实甫的《租界与租借地》,张洪祥的《中国近代通商口岸与租界》,1935年和1936年的《中国外交年鉴》,均不列福州有英租界。王铁崖编的《中外条约章程汇编》也没有关于福州划有英租界的条款,只有《福州口岸日本专用租界条款》。1944年,汪伪时期出版的《申报年鉴》[18](P365)仅列有福州的日租界,不列福州英租界。1943年1月11日, 我国政府与英国政府在重庆签订《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中,规定我国收回上海、鼓浪屿两地的公共租界和天津、广州两地的英租界,并没有福州英租界。据此可见,说福州划有英租界,是没有根据的。
烟台问题。1933年和1936年的《中国外交年鉴》,钱实甫的《租界和租借地》,吴圳义的《上海租界问题》,均作烟台划有公共租界(有作英、美、德、法、日五国租界),并称此系根据1858年的中英和中法《天津条约》划定的租界。考中英《天津条约》只规定:“听便”英国商“居住,赁房租屋,租地起礼拜堂、医院、坟茔等事”。中法《天津条约》亦只规定:法国商人“经通商各口地方居住”,“听其租赁房屋及行械存货,或租地自行建屋建行,……亦一体可以建造礼拜堂、医人院、周急院、学房、坟地各项”。这些只能是关于居留地的规定。张洪祥在《近代中国通商口岸与租界》一书中引述清总理衙门给北洋三口通商大臣的咨文,也认为烟台划有中外共管的公共租界[ 13] (PP109 —111)。查该项咨文仅称,在烟台,“除炮台左近不能租赁外, 其余均准各国公共租用……,惟不得租给一国之人”。这个咨文也只讲到外国人在烟台的租地问题。
1910年,烟台却成立了中外联合自治会,规定警察由中国地方官员与领事共同负责。因此,有的书上就作“烟台公共租界”或“中外共管租界”。而严中平主编的《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一书,在烟台下注称:“1866年4月10日,清总理衙门咨准(英、美、法、德、 日等国)会商,未正式成为租界”[10](P53)。 楼桐荪在《租界问题》一书中对“烟台公共租界”除作出(?)号外,并在附注中称:“通常皆称烟台为公共租界……。实则自咸丰十一年(1861年)法人首向中国要求设立(烟台)租界起,虽经各国迭次要求,我国均从未承认订立任何约章。故外人在烟台所设立之市政机关全系非法之侵略”[4](P11)。1944年汪伪时期出版的《申报年鉴》所列1944年“各国在华租界现状表”中,在专管租界和公共租界中,均无烟台[18](P365)。1943 年1月11日,我国政府与英国政府签订的新约中,也没讲有收回烟台公共租界的事。1942年2月23日,法国维希政府声明放弃在华的租界, 只有“北京使馆区(界)、上海与鼓浪屿公共租界,及上海、天津、汉口、广州各法国专管租界行政权”,也没有讲有烟台公共租界的事。1943年 5月18日,汪伪国民政府派员只接收厦门鼓浪屿公共租界与上海公共租界,并没有烟台公共租界[18](P499)。1946年2月28日, 我国政府与法兰西共和国临时政府在重庆签订的《关于法国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中,只讲法国将北平使馆界之行政管理权,上海及厦门(应为厦门鼓浪屿)公共租界之行政管理权,上海、天津、汉口、广州四地法租界之行政管理权移交中国政府,也没有讲有烟台公共租界的事。凡此均足以证明,烟台并没有公共租界或中外共管租界。烟台只是公共居留地。
哈尔滨、长春、沈阳、安东等地的问题。屠思聪编绘的《中华最新形势图》附表列长春划有日租界,哈尔滨划有俄租界[9](P8)。 白眉初的《中华民国改造图》,说“滨江(哈尔滨)……铁道以西,沿称道里……,为旧俄租界”,说长春“旧城北为商埠,商埠之北为头道沟,沟北即日租界”;并说“沈垣(沈阳)、安东、辽阳、海城、开原、铁岭、苏家屯俱有日本租界”[17]。事实是,“1907年11月起,中东铁路公司根据俄国擅自制定和颁布的所谓自治会章程,在路界内一些地方推行地方自治的活动走向公开化、具体化,首先要在居民人数较多的哈尔滨、海拉尔等地建立‘自治会’(或作‘议事会’, 即市议会)……。1908年初,(俄国)在哈尔滨路界内悍然举行‘自治会’的选举,建立了‘自治会’、‘理事会’等机构;以后又在满洲里、海拉尔等地相继推行”[19](P257)。1908年5月, 清政府与俄国签订的《东省铁路公议会大纲》,一面认为路界内的“中国主权不得稍有损失”,一面却又肯定路界内各埠设立的“公议会”。日本对俄国侵犯中国主权的行动“默不作声……,以便自己在南满铁路如法炮制”[19](P261)。所谓哈尔滨俄租界的来历就是这样。而长春、沈阳、安东、辽阳、海城、开原、铁岭、苏家屯等地的所谓日租界,是仿照俄国“如法炮制”的产物。上述各地的所谓租界,都是日、俄两国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也从来未得到中国政府的承认,它们是居留地,不是租界。
芜湖的问题。严中平主编的《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列芜湖划有英租界,称“1877年4月设定,在西门外,南至陶家沟, 北至弋矶山麓,东至普潼山麓新安之普潼塔,西至大江”[10](P53 )为英租界。白眉初编绘的《中华民国改造全图》安徽省图说中称,芜湖“租界即在西门外陶家沟、弋矶山南,计地七百九十亩有零”。吴圳义的《上海租界问题》列芜湖划有英租界与日租界。钱实甫的《租界与租借地》与张海鹏的《中国近代史稿地图集》以及《中国外交大辞典》均列芜湖划有公共租界。但钱实甫与《中国外交大辞典》对芜湖公共租界又注称:“行政权归中国所有,领土地权与他租界无异。”
1902年8月3日,中、英两国签订的《芜湖租界地章程》,规定划陶家沟至弋矶山地段为“各国公共通商场”,“各国商民在界内租赁建造,中国地方官自应按约保护”。《章程》中既规定要求中国地方官保护各国商民,可见行政权还操在中国手中。1944年汪伪时期出版的《申报年鉴》,1944年“各国在华租界现状表”中,没有列芜湖划有英租界或公共租界。1943年1月11日,中、英两国在重庆签订的新约中, 也没有讲到中国收回芜湖英租界或公共租界的问题。虽曾有芜湖《租界地章程》,但界区内的行政权仍属中国所有。这个地区只能算是居留地,不是租界。
长沙的问题。1903年10月8日,中、 日两国签订《通商行船续约》,“将湖南省之长沙府开作通商口岸……,但各国民人须遵守本埠二部局及巡捕章程与市民无异”。所以外交文件称之为自办工巡口岸,不得作领事专管租界解释。严中平在《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选辑》中,列长沙划有英、美、日三国租界,并注释称:“1904年10月2日, 日领事吉田要求在租界内保留地段为日本专管租界”[10](P53)。1904年, 清政府与各国签订《长沙租界地章程》,把“长沙通商租界定于省城北门外”。吴圳义的《上海租界问题》与张海鹏的《中国近代史稿地图集》均列长沙划有英、美、日三国租界。但楼桐荪的《租界问题》、钱实甫的《租界和租借地》以及1933年和1936年的《中国外交年鉴》均不列长沙划有租界。1944年汪伪时期出版的《申报年鉴》,1944年“各国在华租界现状表”中,亦不列长沙划有租界或公共租界。1931年和1935年的《申报年鉴》、屠思聪的《中华最新形势图》,均列长沙只是公共居留地。1943年1月11日,中国与英国和美国签订的新约中, 都没提到收回长沙租界的问题。
长沙的问题和芜湖的问题颇为近似,清政府和外国在两地订有租界地章程,但外国人到两地经营者甚少,其行政管理权仍操在我国手中。所以长沙和芜湖只是居留地,不是租界。
广西南宁和湖南岳州城陵矶二地,中国政府与外国虽订有租界地章程,但不仅没有开租界,连外国人居留地也没有开设。
芜湖、长沙二地虽明确划有英租界,但因英国以其商业不够发达,没有在两地开辟租界,只作为居留地。而日本则不然。重庆、沙市、苏州、厦门、福州等地的日租界,虽未曾开发(可能因商业不够发达关系),但日本仍划定地界,设置藩篱,派员驻守,一贯称之为日租界。
四
废除不平等条约,收回租界和被列强侵占的所有我国国土,是近代民主革命中反帝任务的中心内容,仁人志士为此而终生奋斗不息。
在1919年1月巴黎和会上,中国代表在会上正式提出,对德、 奥的和约应列入中国政府收回天津、汉口的德、奥租界条款。同年6月28 日,各国签订的《凡尔赛和约》第130条规定,德国应把天津、 汉口的德租界交还中国政府;第132 条规定取消德国和中国政府之间关于汉口和天津租界的契约。同年9月10日, 各国与奥国签订的《圣日耳曼和约》,第115条、第116条规定,中国收回天津奥租界。至此,中国收回天津的德租界与奥租界,以及汉口的德租界。此时外国在中国还占有租界的国家,为英、法、意、日、比、俄六国。
1923年,我国政府与苏俄政府达成协议,我国收回天津与汉口的俄租界。1927年3月,武汉国民政府收回汉口及九江两地的英租界。 1929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收回镇江英租界,同年,收回天津比租界;1930年9月,收回厦门英租界。
自1919年至1930年的11年间,我国共收回天津的德租界、奥租界、俄租界、比租界;汉口的德租界、俄租界、英租界;九江、厦门和镇江的英租界。至此,列强在我国攫得的27处租界,已为我国收回10处;尚有17处租界,另有北平使馆界1处。
到1930年时,外国在我国的租界如下:
(1)专管租界15处:天津:英租界、法租界、意租界、日租界; 汉口:日租界、法租界;沙市:日租界;重庆:日租界;苏州:日租界;杭州:日租界;厦门:日租界;福州:日租界;上海:法租界;广州沙面:英租界、法租界。
(2)公共租界2处:上海:公共租界(英美两国有权益,而其实权操之于英国);厦门鼓浪屿:公共租界(英、美、法、日、荷、瑞典、丹、挪八国均有权益)。
此15处专管租界中,日租界竟占有8处之多; 而且日本还参与鼓浪屿公共租界。1937年7月抗日战争爆发后,所有此8处日租界均由我国接收。在抗战时期,除重庆1处日租界已为我国接收外,其他所有14 处专管租界与2处公共租界以及北平使馆界,均沦为日军占领区。 费正清说:“到1937年中日战争爆发时,除上海、厦门(鼓浪屿)两地继续存在公共租界外,租界数目已从最多时的三十三个减到十三个”[19]。照费正清所说,到1837年,租界在我国是“十三个”,加上上海和鼓浪屿两地的公共租界,共15处。我们统计到1930年的租界数字,是17处。而从1930年到1937年,我国没有收回租界。
1940年11月30日,汪伪国民政府行政院长汪精卫与日本特使阿部信行签署《汪日基本关系条约》,虽规定“交还其租界”,但日本政府既不愿实行,英、法、美各国也不承认汪伪政权。所以,1940年的《汪日基本关系条约》中所说的“交还其租界”,并没有成为事实。
1941年5月,江西省主席熊式辉上书行政院长蒋中正, 主张我国自行宣布废除不平等条约和收回租界与租借地。同年5月26日, 我国外交部长郭泰祺致函美国国务院,希望战后恢复和平时,美国能废除与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但接任外交部长的宋子文及驻美大使胡适对此均不表赞同。同年5月和7月,美国与英国分别照会我国外交部,表示愿于和平恢复后放弃与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款,另订新约。1941年12月8日, 日本发动了太平洋战争,我国与英、美两国同时对日宣战。1942年10月9日,美国与英国政府分别通知我国政府, 声明愿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其他有关权益,并拟提出草约与我国政府进行谈判。同年10月,美、英两国分别向我国提出中美条约草案与中英条约草案。经过两个多月的谈判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于1943年1月11日分别在华盛顿和重庆签字。
中美新约规定:美国放弃在上海公共租界与鼓浪屿公共租界权益。中英新约规定:(1)取消英国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2)中国收回上海、鼓浪屿两地的公共租界和天津、广州两地的英租界;(3 )取消《辛丑和约》中规定的北平使馆界。与此同时,参加反法西斯的比利时、挪威、巴西、荷兰、卢森堡,以及瑞典、瑞士、丹麦、葡萄牙亦均先后与中国订定新约,宣布放弃其在华的一切特权。
1941年12月8日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不久, 日军立即进驻上海公共租界,管制英、美等国的产业。1942年1月5日,日军又占领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英、美、荷籍总董及董事全部被迫解职,由日人冈崎胜男任工部局总董;日本接管了公共租界。同年2月8日,日本政府宣布将已接管的天津、广州沙面两处的英租界移交给汪伪政府。
1943年1月, 日本政府获知美国国会将审议有关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他特权的条约消息后,1月9日汪伪国民政府主席汪精卫与日本驻汪伪大使重光葵在南京签署《日华关于交还租界及撤废治外法权之协定》,日本允许汪伪政府收回上海及鼓浪屿的公共租界,并同意将全部在华的日租界交还汪伪政府。同年3月30日, 汪伪国民政府接收了苏州、杭州、福州、汉口、厦门、沙市、天津的日租界以及北京(抗战时,日伪改称北平为北京)使馆界行政权(重庆的日租界已于1937年为国民政府接收)。5月底,汪伪接收了鼓浪屿的公共租界;8月1 日接收了上海的公共租界,降下了工部局的旗帜,升起了汪伪的“国旗”。汪伪政府改原公共租界及邻近地区为上海特别市第一区公署。
早在1942年2月23日,法国维希政府已发表声明, 宣布“撤废在华治外法权,并交还北京使馆区(界)、上海与鼓浪屿公共租界,及上海、天津、汉口、广州各法国专管租界行政权。”1943年4月8日,汪伪接收了鼓浪屿公共租界(法国的)行政权;6月5日,接收了天津、汉口、广州沙面法租界的行政权;7月30日,接收了上海法租界, 改为上海特别市第八区公署。
1943年9月10日, 驻天津日军与伪天津市政府强行接收天津意租界。1944年6月,意政府向伪政府交还天津意租界。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8月16日,汪伪国民政府主席陈公博宣布解散伪国民政府。8月26日, 重庆国民政府派军事委员会副参谋长冷欣赴南京宣布接收汪伪政权;对汪伪所接收的原租界,均以接收伪政府机构的方式接收。所以在抗战胜利后,我国没有举行收回租界的仪式,也没有办理收回租界的外交手续。只有在1943年,汪伪政府曾举行过一次儿戏般的收回租界的仪式。
1946年2月28日,中、 法两国政府在重庆签订《关于法国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法国将北平使馆界之行政管理权,鼓浪屿公共租界的行政管理权,天津、汉口、上海、广州四地的法国专管租界之行政管理权,均移交中国政府。这实际上是法兰西共和国临时政府补办外交手续。
日本战败投降后,在伪满洲国内的辽东半岛日本租借地,日本在沈阳、长春、安东三地强行划定的“日租界”,以及营口的“日租界”和北平使馆界,均当然为我国收回。
居留地因不涉及国家主权问题,所以废除不平等条约中未提及居留地问题。
【参考文献】
[1]威罗贝.外人在华特权利益[M].北京:三联书店,1957.
[2]上海研究论丛:第2册[C]. 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
[3]费正清.美国与中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4]楼桐荪.租界问题[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3.
[5]钱实甫.租界与租界地[J].广西民团周刊.1939.
[6]日本国际法学会.国际法辞典[Z]. 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 1985.
[7]申报年鉴:1935[Z].上海:申报年鉴社.1936.
[8]中国外交年鉴:1936[Z].南京:正中书局.1936.
[9]屠思聪.中华最新形势图[Z].上海:世界舆地学社,1932.
[10]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Z]. 北京:科学出版社,1955.
[11]许涤新.政治经济学辞典[Z].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12]张海鹏.中国近代史稿地图集[Z].北京:地图出版社,1984.
[13]张洪祥.中国近代通商口岸与租界[M]. 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
[14]费成康.中国租界史[M ]. 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
[15]王卓然,刘达人.外交大辞典[Z].上海:中华书局,1937.
[16]胡绳.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Z].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17]白眉初.中华民国改造全图:图说二十三闽侯条[M]. 北平:建设图书馆,1930.
[18]申报年鉴:1944年[Z].上海:申报年鉴社.1944.
[19]丁名楠、张振等.帝国主义侵华史:第二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日右加杨的右半部的繁体
(资料来源:《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科版》2000年第6期)0){ for(var i=0;i